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检察院(MP)在一起抢劫案中,要求法院对三名首字母为DdA、FAdR和JdJC的被告适用缓刑,因为他们抢走了受害人DBB的手机。
由检察官巴托洛梅乌·德阿劳若代表的检察院在指控中称,受害人此前在检察院的陈述表示,受害人与被告是同事关系,因此受害人与被告达成了协议,并且受害人希望案件仅在检察院了结。
检察官表示,尽管受害人有此想法,但为了预防未来,检察院请求合议庭对三名被告判处3年监禁,缓期3年执行。
而辩护方,公设辩护人曼努埃尔·萨尔门托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对三名被告作出公正的判决。
听取指控后,法院休庭,择日宣判。
有充分迹象表明,2023年7月27日上午9点左右,受害人DBB(外号“大卫”)骑摩托车沿马洛阿河方向的道路回家。
到达马洛阿河附近后,被告DdA、FAdR和JdJC骑着黑色Beat牌摩托车,车牌号为T. 1179 TLS,追上受害人,被告JdJC立即抢走了受害人价值415美元的三星A52黑色手机。
当时,受害人的手机放在摩托车左侧口袋里,被告JdJC抢走手机后,被告DdA用脚踢倒受害人,导致其摔倒在地,造成右腿膝盖受伤、左手臂受伤、左侧大腿受伤并感到疼痛,但受害人没有去医院治疗。
受害人倒下后,嫌疑人DdA、FAdR和JdJC立即逃离现场,朝马洛阿桥方向逃窜,他们使用的摩托车尾部车牌已经掉落。
被告DdA、FAdR和JdJC的行为直接且必然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侵犯了其身体健康。
被告DdA、FAdR和JdJC是自由、蓄意且有意识地实施这些行为,共同策划并执行了旨在损害和侵犯受害人健康与身体,并意图占有受害人手机的计划。
被告DdA、FAdR和SMRC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禁止并应受惩罚的,但仍然实施了这些行为。
根据这些行为,被告DdA、FAdR和JdJC构成抢劫罪的物质共同正犯,该罪规定于《刑法典》第253条。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法官祖尔米拉·阿乌希拉多拉、阿尔亨蒂诺·努内斯、伊万·帕特罗塞尼奥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巴托洛梅乌·德阿劳若代表,被告获得了公设辩护人曼努埃尔·萨尔门托的法律援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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