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4年3月19日(塔托利)—国民议会(国民议会),本周二,通过全体会议批准了第34/VI(1a)号决议草案,建议政府对审计法院的管理进行独立审计。
“投票结果:赞成52票,反对0票,弃权2票,未投票1票,因此该决议通过,”国民议会议长玛丽亚·费尔南达·莱伊在全体会议室宣布。
根据该决议草案的文本,依据第9/2011号法律(8月17日)第25条b款的规定(该法律批准了审计法院的组织法),对行政、税务和审计高等法院下属审计法院的管理进行监督,每年由一家专业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公司通过竞标选出。
根据宪法第92条以及第9/2011号法律(8月17日)第25条b款,签署该决议的议员包括杜阿尔特·努内斯、帕特罗西尼奥·多斯雷斯·费尔南德斯(东帝汶重建全国大会党)、阿尼塞托·古特雷斯(独立革命阵线)、路易斯·罗伯托·达席尔瓦(昆托党)、玛丽亚·安杰利娜·萨尔门托(PLP)、阿曼多·多斯桑托斯(PD),他们向国民议会提议建议政府采取三点措施:第一,确定由独立实体对上诉法院进行财务审计,该独立实体由审计法院推荐,审计期为2018-2023年。
第二,财务审计将进行账目分析、财务状况分析以及审计法院所开展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分析,并出具相应的意见。
第三,招标条款需规定定期向国民议会报告审计进展及阶段性结论。
然而,根据第9/2011号法律(8月17日)《行政、税务和审计高等法院审计法院组织法》第2条(管辖权和职权)第1款规定,行政、税务和审计高等法院通过其审计法院行使公共财务控制权、财务监督权,在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的法律秩序范围内,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国家的服务、机构或驻外代表机构行使财务控制权。
第2款规定,行政、税务和审计高等法院通过审计法院监督公共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评估良好的财务管理以及财务违规的有效责任。
提案议员杜阿尔特·努内斯建议国民议会提出建议,因为自2002年至今,人们只听说审计法院对其他公共机构进行审计,但根据法律,所有国家机构都应遵守国家资金使用法规,因为法院也在使用资金。
“因此,我们认为国民议会建议进行外部审计并无不妥。这意味着我们已经将资金投入财务管理,我们希望在考虑或决定聘请审计机构时,能对法院进行一次审计,因此希望(议员们)全体同意通过,让国民议会就我们所期望的事项提出建议,”他论证道。
提案议员阿尼塞托·隆吉尼奥斯·古特雷斯·洛佩斯,作为独立革命阵线党团领袖,签署了该决议草案,以支持确保公共财务管理以及审计法院和上诉法院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倡议。
因为法律允许,审计法院本身也应接受对其支出的审计,这是正常的,因为如果审计法院能够对国家全部的支出和账目进行审判,那么它们也应有问责制和责任感。
但由于逻辑上它们不能自我审判,因此法律规定所有国家机构都应遵守法律,并遵守国家资金使用规则。
“审计法院也还没有过这样的审计,显然是外部审计,”他说。
记者:纳尔逊·德索萨
编辑:坎西奥·希梅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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