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6年1月23日(塔托利)–社会传播国务秘书埃斯佩迪托·迪亚斯·西门内斯表示,社会传播法修订流程已经完成,只待与媒体社区进行最后讨论,然后提交给部长会议。
“一切都已完成,只待邀请媒体人士、编辑、记者组织进行最后讨论,然后提交给部长会议,”社会传播国务秘书埃斯佩迪托·迪亚斯·西门内斯今天在政府宫对塔托利通讯社说。
此前,2025年8月14日,社会传播国务秘书与东帝汶新闻委员会同意删除第38条B款,该条款涉及“刑事责任追究”,在第三次社会传播法修订中。
关于第5/2014号法律“社会传播”的修订过程,期间有些人将法律草案公之于众,但实际上该草案是政府官方文件,不得对外公开。
在讨论中,简化并删除了第38条B款中的详细解释,因为考虑到记者职业的特性,他们觉得该解释可能会引发一些人的不良猜测。
因为在东帝汶的背景下,他说,媒体是民主的支柱,是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机构。
经过漫长而友好的讨论,新闻委员会和政府法律团队各自表达了高质量的意见,由国务秘书埃斯佩迪托·西门内斯亲自领导讨论,最终他们同意消除当前在公众中流传的操纵或猜测。
因此,他们一致决定维持现有法律,并提议删除第38条B款草案,以避免所有社会机构出现混乱和争议,删除的原因是现有法律也涵盖了相同的概念。
社会传播法草案
在修订第5/2014号法律“社会传播”的过程中,政府方面,特别是社会传播国务秘书处增加了一条条款,旨在将媒体社区和民间社会中引起争议的新闻产品定罪,即关于第38条B款(刑事责任),内容如下:
通过社会传播媒介发布或传播文本或图像,侵犯受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将按照一般条款予以处罚,不影响本法规定的适用,其定性由司法法院负责;
对通过社交媒体实施的犯罪,无论其作者是谁,只要其文本、图像或声音的发布或传播构成对受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的侵犯,均需承担责任;
在未经授权的发布情况下,犯罪作者是促成犯罪的人;
社长、副社长、副社长或任何具体替代他们的人,以及编辑,在非定期出版物的情况下,如果未通过适当行为反对通过媒体实施的犯罪,并且能够做到这一点,则将被处以相应法律类型中规定的刑罚,并减刑三分之一,以其最高刑期为限;
关于由身份明确的人正确复制的声明,只有这些人需承担责任,除非其内容构成教唆实施某种犯罪;
前款规定的制度也适用于意见文章,当作者被正确识别时;
任何人在其职业活动中,仅以技术、从属或常规方式介入有争议性文字或图像的制作或传播过程,均免于刑事责任。
记者:奥尔滕西奥·桑切斯
编辑:坎西奥·希梅内斯
📌 声明
本文由 AI 自动翻译自东帝汶本地新闻源,仅供在东帝汶的华人参考。 翻译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如需准确信息请点击"查看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