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6年2月23日(塔托利)—东帝汶国防军(F-FDTL)军警部队的两名成员,姓名缩写为WLC和A(估计姓名),殴打一名女性公民(缩写为ZFS),致其重伤。
这起身体攻击事件发生在帝力市东阿莱肖行政区的法图哈达区域的一家小商店附近,时间是2月5日(星期四)中午12点左右。
嫌疑人的行为被视为普通身体伤害罪和严重身体伤害罪,依据东帝汶刑法第149、150和151条。
受害者ZSF于2月23日(星期一)晚上18:57通过国家刑事调查局(DNSIK)向东帝汶国家警察(PNTL)提交了投诉。
“此案已由国家刑事调查局(DSIKN)登记,编号为NUK:0064/26-PNSIC,”PNTL的档案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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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9条(普通身体伤害罪)描述:
第150条(严重身体伤害罪)描述:如果犯罪行为导致:
a) 失去器官或重要肢体;
b) 严重且永久性毁容;
c) 严重影响工作能力、智力能力或生育能力,且是严重、长期或永久性的;
d) 造成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精神异常;或
e) 危及生命;将被判处2至8年监禁。
第151条(加重处罚):
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朱莉娅·查塔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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