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考,2026年5月25日(TATOLI)—包考第一审法院本周一作出判决,对32名印度尼西亚公民因在东帝汶境内非法捕捞一案处以罚款。<!--more-->
通过宣读判决,法院认定这些被告确实在东帝汶海域的维克克市乌阿图卡尔包地区进行了非法捕捞活动,该事实由两名被告供认,并由东帝汶国家警察(PNTL)海上警察部队(UPM)的证人证实,包括视频、照片以及船上剩余的总计十余公里的鱼获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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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为这些被告有意在东帝汶境内进行经济活动,依据关于非法捕捞的第219条,决定处以罚款,并根据《刑法典》第75条第2款,考虑经济状况,分为两部分:船长每人每天5美元,共100天,合计500美元。
而对31名船员(印尼语缩写ABK),法院决定每人每天罚款2美元,共100天,每人合计200美元。若拒不缴纳,则将面临替代刑罚,即依据《刑事诉讼法》(KKP)第66条,监禁66天。
此外,关于没收物品,即已出售的十余吨鱼,预算价值8,025美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作为国家损失或收益。而法院决定将“马克穆尔·雷杰基·穆利亚”号船归还,因其被视为未涉及本案的第三方,且所有文件仍然有效合法,但必须在60天内提取。
回顾一下,这32名印尼公民于4月17日早上6点左右被东帝汶国家警察(PNTL)通过海上警察部队(UPM)巡逻时逮捕,当时他们使用“KM马克穆尔·雷杰基·穆利亚”号船在维克克市贝阿苏和乌阿图卡尔包之间的海域进行非法活动。
在上述行动中,安全部门查获了十余吨鱼、拖网以及其他捕鱼设备,通过巡逻方式,UPM使用了两艘快艇,并得到“NRTL卢西塔尼亚”号的支持,目的是加强监管和保护东帝汶的海洋资源。
而在上述非法捕捞案件的判决宣读中,在包考第一审法院登记号为0024/26.LASIK的案件中,由独任法官玛丽亚·莫德斯塔·维埃拉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胡利奥·达席尔瓦·科雷亚代表,被告则由私人律师若泽·佩德罗·卡蒙伊斯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纳塔利诺·贝洛
编辑:西斯托·弗雷塔斯·达皮耶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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