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实
2026年5月26日,国民议会(PN)负责宪法与司法事务的第一委员会(Komisaun A)引入并提交了一项旨在修改《刑法典》的法律草案,以将诽谤、侮辱、乱伦和性骚扰刑事化。
随后立即引发了学生、学者、法学家、公民社会、新闻委员会等各方的强烈反对。他们声称,诽谤罪刑事化法律是在恐吓民众使其不敢提出批评,严重侵犯了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东帝汶缺乏资金且难以获得司法服务的弱势群体和底层民众不公,扼杀了民主,并违反了人权和国际原则等国际法。
随后不久,东帝汶总统也在2026年6月10日做出反应,表示将坚持反对国民议会修改由执政党党团提出的诽谤罪刑事化法律草案的倡议,并承诺将否决或不颁布该法律草案。
二、 法律依据分析
-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一个民主、主权、独立和统一的国家,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对每个人尊严的尊重之上。”这个主权和民主的国家尊重并考虑每个人的生活和尊严(例如,有些人希望保护隐私,不愿公开,我们在一个主权和民主的国家中需要尊重这一点),正如有些人想要自由地对待他人,但他人也有权捍卫自己的名誉和隐私,以维护自己的尊严。
- 《东帝汶宪法》第36条也明确指出:“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荣誉、良好声誉和名誉,并有权进行自卫,其家庭内部的私人生活不被公开。”这一条款保障了三项不同的权利:荣誉、良好声誉和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荣誉、良好声誉和名誉权体现为个人社会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肖像权转化为对个人外部形象的拍摄和传播的控制。隐私权旨在保护个人的私密领域,国家和第三方不得干涉。
- 《东帝汶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东帝汶法律秩序采纳一般国际法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第3款补充道:“这些规范若与东帝汶法律已接受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相抵触,则不具有效力。”本条定义了东帝汶法律体系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与其他法律体系一样,区分了接受国际法的不同制度。东帝汶法律秩序体系将普遍国际法原则以及东帝汶已批准并在东帝汶法律体系中直接有效的国际公约或协定置于高于东帝汶国内法的地位(这基于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原则)。
- 《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言论自由;享有思想自由的权利不受干涉,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受国界限制。”诚然,《世界人权宣言》保障了意见、言论和寻求信息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存在限制。设置这些限制是为了确保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危害公共秩序和福祉。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5条规定:“本公约中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的活动或行为,或对其限制超出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本条作为限制条款或“禁止滥用权利原则”(Saving Clause),其基本目的如下:a) 防止权利滥用(防滥用条款):禁止团体或个人以人权(UDHR)本身为借口去破坏他人的基本人权;b) 保护民主制度:确保言论或意见自由权不被滥用,以合理化暴力宣传、仇恨或压迫人权的意识形态;c) 国家的绝对限制:申明国家不得将本公约中的自由解释为使限制或剥夺其公民人权的行为合法化的漏洞(法律规定之外)。国家必须保护和尊重公民的荣誉和隐私。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17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遭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也不得遭受非法攻击。”第2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免受此类干涉或攻击。”本条分为两款,具体含义如下:a) 第1款:禁止任意干涉。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均不得受到任意或无理的干涉。国家、机构或其他个人被禁止侵犯我们的隐私和荣誉;b) 第2款: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人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免受侵犯隐私的干涉或攻击。这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制定法律,保护其公民免受隐私侵犯,包括滥用个人数据。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言论自由;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国界,不论是用口头、书面或印刷形式、艺术形式,或通过其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第3款规定:“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a)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b)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19条规范了意见和言论自由。具体而言,第2款保障了表达自我和寻求信息的自由,而第3款则强调这些自由并非绝对,须受到严格限制。对第2款和第3款的解释形式如下:a) 第2款:诚然,本款保障人人享有言论和意见自由的权利。这种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分享各种信息和思想的权利。传播此类信息受到保护,不受领土或媒体的限制,无论是口头、书面、印刷、通过艺术作品还是通过个人选择的其他媒体;b) 第3款:但本款指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权利,而是伴随着特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国家可以对这种自由施加某些限制。此类限制必须在法律上有效(由法律或某项法律草案确立),且仅在对以下两个主要目标绝对必要时才被允许:a)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b) 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
这一规范保护了两种自由: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言论自由体现为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由表达对任何事情的看法的可能性。信息自由包括告知的权利,即与第三方分享信息,但也包括获取信息的权利,即获取信息内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该内容必须是客观公正的。
- 2014年11月19日第5/2014号法律《社会传播法》第11条深化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新闻自由的界限仅在于荣誉、良好声誉、名誉、隐私和无罪推定权,以及司法保密和国家机密。”在《社会传播法》中,这些限制性义务被明确提及,包括防止滥用个人数据。诚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也指出,人人享有言论自由权,但这些权利仅受以下限制:(a)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b) 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2014年11月19日第5/2014号法律《社会传播法》第11条也进一步深化了这一点,在该法中,这些限制性义务被明确提及,即维护人的荣誉、维护人的良好声誉、维护人的名誉、维护人的隐私等。问题是,为什么国际法 and 国内法相互关联,共同关注人的荣誉、良好声誉和名誉?因为国际原则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赋予的自由是有局限性的,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活着不仅是为了谈论自己、自己的生活和未来,还有他人的自身、生活和未来,因为他们和我们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国际一般原则和国际法教导我们在谈论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权利。(莫赫塔尔·库苏马阿特马查教授)曾说,法律不仅是关于公众或社会遵守的秩序,法律的存在也是为了改善或改变社会的不良行为,使其变得更好。通过这项诽谤罪刑事化法律,旨在教育公民或社会在说话时必须负责任,说话必须基于现有的数据或事实。只有那些没有证据进行批评、喜欢散布谣言的人才会害怕诽谤罪刑事化法律。
-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正在采用诽谤罪刑事化法律,也有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该法律。但我想对仍在采用该法的国家做一个总结,有些国家值得我们效仿,而有些则不需要,因为它们不符合国际一般原则和国际法:
- 在这里,我想带大家一起看看印度尼西亚、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埃及的诽谤罪刑事化法律。这些国家采用诽谤罪刑事化,是为了保护每个人享有的荣誉和名誉等人权,免受严重损害个人隐私的攻击,无论是直接攻击还是通过数字平台或社交媒体进行虚假指控,这些指控往往会摧毁公民的能力和心理。
- 现在,在另一方面,我们再看看那些虽然采用了诽谤罪刑事化法律,但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国家,如越南、泰国、朝鲜和柬埔寨。这些国家采用诽谤罪刑事化法律,大多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因为这阻碍了新闻自由,阻碍了公民提出批评。如果在我们东帝汶也实施这种方式,我也不会同意,因为这些方式确实违反了国际一般原则和国际法。
- 最后,我回到国民议会(PN)负责宪法与司法事务的第一委员会(Komisaun A)提交的旨在修改《刑法典》以将诽谤和侮辱刑事化的法律草案。该草案第187条F款指出,可以提出批评,但仅限于公共利益。这导致公民社会、学者和法学家解读为这是为了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使民众无法再提出批评。我想澄清的是,这种解读有些错误。因为在我看来,保护统治者并限制公民提出批评的例子就像上面提到的那样,比如在泰国,他们在刑法典中明确限制公民提出批评;在朝鲜,金正恩政权采用诽谤罪刑事化法律,以便继续对公民保持完全控制等。这些模式才是保护统治者利益并限制人民提出批评的。但是像印度尼西亚、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埃及等国,它们采用诽谤罪刑事化是为了保护每个人享有的荣誉和名誉等人权,但在另一方面,它们的公民可以自由提出批评,同时也教育公民进行建设性的批评、有数据的批评和负责任的批评,而不是用假新闻进行批评。现在我回到诽谤和侮辱刑事化法律草案第187条F款,在解释上,这意味着可以对其作为总理、部长或女部长的职位提出批评,但不能批评其人格或隐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提出批评是没有问题的,但批评到别人的家里,甚至辱骂别人一无所知的妻子和孩子,这就是诽谤。例如,针对公共利益提出批评:司法部长名叫茂索科,公众批评说没有空白护照、部长无能、部长管理不善、茂索科部长不知羞耻应该辞职(这类批评没有问题,因为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属于诽谤范畴的则是:出现指控称茂索科是小偷、茂索科不知羞耻、茂索科是骗子、茂索科是民兵、茂索科是债人等。啊,这些指控如果有证据就不是诽谤,但如果没有证据,就属于诽谤和侮辱范畴,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诽谤和侮辱刑事化法律的保护,从而向法院起诉,以捍卫自己被诽谤的权利。
因此,在作者看来,国民议会(PN)负责宪法与司法事务的第一委员会(Komisaun A)提交的诽谤和侮辱刑事化法律草案没有问题,因为它没有违反国际法和国际一般原则,也丝毫没有限制公民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只有那些喜欢散布谣言、喜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控他人,并已将其养成恶习的人,才会害怕诽谤罪刑事化法律,并以人民的名义大喊大叫,声称是在捍卫人民、捍卫不公,但实际上是在保护自己,以继续维持其喜欢散布谣言的恶习,因为他们仍想留在舒适区。
作者:泽济托·法蒂玛·马丁斯·科雷亚博士(帝力大学法学院讲师及圭多·瓦拉达雷斯国家医院法律顾问)
参考文献:
-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 (https://timor-leste.gov.tl/wp-content/uploads/2010/03/Constituicao_RDTL_TT.pdf)
- 《世界人权宣言》(UDHR) (https://www.gandhiforchildren.org/udhr/?gad_source=1&gad_campaignid=23936332290&gbraid=0AAAAAqkgYEKyYjULWbEVJ2BLslfd-duab&gclid=CjwKCAjwgajSBhBEEiwASicJU2TlyUD72GCZEWfn3wvGz_5qitoexMOIyPq9jNjnv-dDy9O_CxqOpBoCntoQAvD_BwE)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venant-civil-and-political-rights)
- 2014年11月19日第5/2014号法律《社会传播法》
- 莫赫塔尔·库苏马阿特马查(书名:《发展法学理论》,2012年)
- https://ipi.media/antigua-and-barbuda-should-honour-commitment-to-repeal-criminal-defamation-laws/) https://cpj.org/2026/03/uganda-declares-criminal-defamation-unconstitutional-strikes-down-cybercrime-law/, 访问于2026年7月3日
- https://www.unesco.org/en/articles/defamation-laws-and-slapps-increasingly-misused-curtail-freedom-expression, 访问于2026年7月3日
- 《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期刊》第3卷第2期,2026年1月至6月,第573-580页 (https://jurnal.kopusindo.com/index.php/jkhkp/1635)
- https://tatoli.tl/2026/05/26/pn-hakarak-altera-kodigu-penal-hodi-kriminaliza-defamasaun-insestu-no-asediu-seksual/, 访问于2026年7月4日
- https://tatoli.tl/2026/06/10/prezidente-ramos-horta-sei-la-promulga-lei-kriminaliza-difamasaun/, 访问于202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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