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4年4月17日(塔托利)–负责司法和宪法事务的国民议会(PN)A委员会已完成第33/VI(1a)号法案《请愿权法律制度》的专门委员会讨论阶段。
“委员会已完成并批准了报告和意见,已提交至国民议会主席团,等待主席团安排全体会议的最终讨论,”A委员会主席、议员帕特罗西尼奥·多斯雷斯·费尔南德斯周三在议会大楼向塔托利通讯社表示。
委员会近期在阿伊莱乌市举行了讨论。在专门讨论阶段,委员会成员对法案的每一条款进行了具体讨论,并邀请了政府及民间社会等相关实体听取意见。
帕特罗西尼奥议员表示,此前一直缺乏关于请愿权的法律,而宪法第48条保障所有公民行使请愿权。此外,国民议会议事规则同样提供了这一空间。此前,议会收到请愿和申诉,但没有法律指导处理流程,因此本法案旨在明确何时可视为请愿、申诉或投诉,并需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法案前言指出,议会的运作与绩效应通过强有力的公民行动实践得以深化和巩固,或通过加强公民在国家各领域的参与,以议会为中介或干预,请愿因此成为行使公民权的优先工具。然而,东帝汶法律体系尚未制定相关法律,因此本法案旨在确立请愿权的法律制度,以改善对请愿权的理解、处理方式及行使。提出该倡议的议员认为,议会需要通过专门法律来定义概念、程序、原则和具体规则,以支持宪法第48条和议事规则第155条及第160条所规定的法律机制,使之成为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迅速高效的调解工具,并建立机构机制,尤其在涉及政治参与或公共利益时。
实际上,公民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行使其权利,都可向主权机关或所有公共当局(法院除外)提出请愿、投诉或申诉,以维护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权利或利益。
本法案包括:第一章——范围和一般规定(8条);第二章——正式要求和程序(8条);第三章——向国民议会提出的请愿(12条);第四章——最终规定(2条)。
根据法案文本,第1条(范围)规定,本法规范并保障公民依据宪法、法律和公共利益行使请愿权,可通过向主权机关或任何公共当局(法院除外)提交请愿、投诉或申诉。第2条(定义)明确:请愿——泛指向主权机关或任何公共当局提交的请求或建议,旨在要求采取、通过或提出特定措施;投诉——对某一行为向实施该行为的机关、官员或代理人或其上级提出的异议;申诉——对任何违宪或违法行为(包括任何异常履职行为)的举报,以期对责任者采取措施。
第10至17条还规定了提交请愿、投诉和申诉的正式要求和程序。第19至30条则专门针对向国民议会提出的请愿。
本法案由议员若阿金·多斯桑托斯、安东尼奥·莫尼斯·卡劳、阿比利奥·金唐·平托(独立革命阵线)、帕特罗西尼奥·多斯雷斯·费尔南德斯、阿尔比诺·达席尔瓦、罗梅乌·莫伊塞斯(东帝汶重建全国大会党)、亚历山德里诺·阿方索·努内斯(民主党)提出。
此前3月26日,国民议会全体会议以4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第3/VI(1a)号法案《请愿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阶段。
记者:纳尔逊·德索萨
编辑:朱莉娅·查塔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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