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 stltimorleste.com – 在东帝汶,当一个案件被提交到法院进行首次讯问时,法官并不会立刻做出判决,而是会先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以确保在检察院进行调查期间一切顺利。
法律专家塞尔吉奥·迪亚斯·金塔斯解释说,这背后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A项的规定,在72小时内,必须将被拘留者带到法官面前进行首次司法讯问或简易审判,并在此期间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当一个案子进入首次讯问阶段,法官就会对他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别紧张,‘强制措施’这个词听起来很吓人,但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告能随传随到,配合后续的法律程序。”塞尔吉奥周三(2025年10月29日)在帝力Kaikoli告诉记者。
他介绍说,刑事诉讼法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包括:提交身份与居所保证书(TIR)、缴纳保释金、定期向当局报到、禁止离境、居家监禁,以及最严厉的预防性羁押。
法官在决定采取哪种措施时,必须依据法律第183条和第194条的规定,仔细衡量哪种措施对被告来说是“相称且适当的”。
因此,如果被告觉得法官的决定太重了,完全有权利对这项裁决提出上诉。
在另一场合,法律专家若泽·玛丽亚·古特雷斯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强调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如果法院采取的措施,比如预防性羁押,让某一方觉得难以承受,他们完全可以对这项裁决提出上诉。”他说。
他补充道,首次讯问阶段的这些措施只是为了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远非最终判决。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光是批评抱怨是没用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合法的上诉途径来解决。
“如果你不同意,光动嘴皮子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你得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然后由上诉法院来审查,最终决定是维持初审法院的措施,还是将其变更为其他措施。”他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