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体情况
东帝汶公共行政机构涵盖多种类型的单位,包括直接行政、间接行政、自治行政和独立行政,依据第4/2021号法律(3月10日)(关于公共行政组织总体基础的立法授权)。
上述行政模式所包含的机构拥有不同性质的劳动力:公务员(一般职业、特殊职业和高级专业人员)、公共行政代理人、定期合同雇员(顾问、政治支持等)、劳动制度合同雇员,包括所谓的临时合同(尽管其法律框架尚未存在)。
以上两个组成部分(机构类型和工人类型)表明,进入公共行政的机会远多于退出,在此之前,根据《公务员章程》第116条,退出的方式包括辞职、解雇、辞退、合同解除/终止以及死亡,但这些退出方式在公共行政中实际效果不大。因此,劳动力规模每年持续增长,根据2024年公务员事务委员会报告,过去三年(2021、2022、2023)的数字从35,312增至36,557再到39,380。这一总数仅包括公务员和公共行政代理人,未包括上述其他人员。
公共行政劳动力规模的增长由多种因素决定,其中包括公共行政人力资源管理范式缺乏基于年龄退出公共行政的法律机制,即当公务员达到服务最高年龄限制时的强制退休。按照实践,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构建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维度:进入/录用(招聘或雇用);职业发展(绩效、培训、晋升、纪律管理等)和退出(除上述类型外,还有强制退休)。
公共行政强制退休制度
经过公共行政长期运作后,关于基于年龄强制退休的法律框架才被纳入东帝汶法律体系,尤其是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于2025年4月30日生效。
该退休制度规定,国家通过公务员事务委员会,在相关人员达到规定年龄限制时自动终止其与公共行政的关系。2025年4月30日第9/2025号法令,即政府对公务员章程进行的第二次修改,规定了强制退休的法律框架,相关公务员将自动退出,移至退休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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