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 2024年5月28日 (塔托利)—国民议会(PN)周二在全体会议上,以40票赞成、4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第5VI/(1a)号《高等教育基本法》草案的一般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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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在一般性辩论中通过,”国民议会议长玛丽亚·费尔南达·莱在议会全体会议上表示。
通过后,议长将草案发回G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教育、青年、文化、公民事务——以便进入专门阶段,逐条详细讨论草案的具体条款。
在一般性辩论中,G委员会首先提交了意见报告,指出该草案符合形式和宪法要求,可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一般性讨论,而一般性辩论的重点是草案的原则和体系。
草案的说明理由指出,东帝汶高等教育领域的演变要求对法律框架进行创新,以适应这一领域发生的变化,并与东帝汶高等教育的国际化相协调。
自2008年10月29日第14/2008号《教育基本法》生效14年后,得出结论认为该法已不足以建立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
本草案旨在制定一部高等教育基本法,为东帝汶高等教育体系建立专门的总体框架,以更好地应对当前的需求和挑战。
尽管草案有此目标,但2008年10月29日第14/2008号《教育基本法》几乎全部继续有效,仅废除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小节中关于高等教育体系组织的规定。
其目标是在与2008年10月29日第14/2008号《教育基本法》衔接的基础上,建立一部专门的高等教育框架法。
因此,该草案结构简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专门原则、高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以及其他规则。
重点包括界定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不同方面,如课程规划结构的参数设定。
此外,为了消除在技术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授予方面的实践不公,草案提出了重要的规范性解决方案,旨在取消一级和二级文凭,作为国家技术高等教育唯一颁发的文凭类型,从而使技术高等教育机构能够颁发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草案共28条,从第一章“总则”开始,包含3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高等教育体系总体框架。
第二章“政策与基本目标”包含4条,涉及高等教育政策需要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加强社会的基本支柱——伦理、文化、宗教和东帝汶民族性。
实现教学成果,提高质量,培养具有适应国家和国际劳动力市场的人文和专业能力的人力资源,实现国家有效的社会、金融和经济发展。
指导高等教育体系,以逐步提高质量为目标,通过国际合作工具和政府的教育政策(根据宪法和本法),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化,以应对当前的全球化需求。
教育政策的效率和有效性需接受定期公开评估,评估由法令规定。
第三章“高等教育体系组织”,第一节“总则”有6条,第一小节“第一学习周期”有2条,第二小节“第二学习周期”有2条,第三小节“第三学习周期”有2条,第二节“教学、研究与教学机构”有4条。第三章“过渡和最后规定”有4条。
记者:尼尔森·德索萨
编辑:坎西奥·希梅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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