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4年4月23日(塔托利)—国民议会(PN)于本周二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以5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最终通过了第3/VI(1a)号法律草案——《请愿权行使法律制度》。
“因此,最终表决通过,”国民议会议长玛丽亚·费尔南达·莱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宣布。
随着该草案的通过,负责司法与宪法事务的A委员会将进行最后文本的起草,随后提交给议长办公室,再由议长呈送有权颁布的总统。
草案前言指出,国民议会的运作和表现,需要通过强化公民行动或加强公民在国家生活各层面的参与来深化和巩固,而请愿正是行使公民权的首选工具。
尽管如此,东帝汶的法律体系此前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制定规范请愿权行使制度的法律,旨在提高对请愿权的理解、应对和行使。
提出该动议的议员们认为,国民议会需要通过一项专项法律,以明确概念、程序、原则和具体规则,从而支撑《宪法》第48条及《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第155条和第160条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使其成为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快速有效的调解工具,尤其是在涉及政治参与或公共利益时。
根据该法律,公民的个人或集体权利,要求所有主权机关或公共当局(法院除外)通过请愿、申诉或投诉的方式,保护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权利或利益。
该草案包括:第一章(范围与一般规定)共8条,第二章(形式要件与程序)共8条,第三章(向国民议会提交的请愿)共12条,第四章(最后规定)共2条。
草案第1条(范围)规定,本法旨在规范和保障公民行使请愿权,以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及公共利益,可通过向主权机关或任何公共当局(法院除外)提交请愿、申诉或投诉。
第2条(定义)规定,本法所指的请愿,是指一般性地向某一主权机关或任何公共当局提出请求或建议,要求其采取、采纳或提议某种措施。
申诉是指对某一行为向实施该行为的机关、官员或代理人,或其上级主管提出质疑;投诉是指对任何违宪或违法行为(如任何异常履职行为)进行举报,以期对责任人采取措施。
第10至第17条还规定了提交请愿、申诉和投诉的形式要件和程序。
第19至第30条则具体规定了向国民议会提交的请愿。
该草案由以下议员提出:若阿金·多斯桑托斯、安东尼奥·莫尼斯·卡劳、阿比利奥·金唐·平托(独立革命阵线)、帕特罗西尼奥·多斯雷斯·费尔南德斯、阿尔比诺·达席尔瓦、罗梅奥·莫伊塞斯(东帝汶重建全国大会党)、亚历山德里诺·阿方索·努内斯(民主党)。
记者:尼尔森·德索萨
编辑:坎西奥·希梅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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