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4年5月21日(塔托利)– 最高法院通过审理逃犯阿尔诺弗·特维斯二世案件的法官雅辛塔·科雷亚,尚未能做出决定,对该逃犯执行引渡程序,将其送回原籍国菲律宾,因为最高法院希望在作出决定前听取逃犯的立场,并根据宪法、国际刑事合作法及刑法相关条款审查事实。
周二(21日)下午2点,由刑事调查部、刑事信息部、警察信息部、法林蒂尔部队和贝科拉监狱警卫组成的联合小组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命令,将逃犯带到贝科拉监狱,接受听证程序。
最高法院对逃犯阿尔诺弗·特维斯进行听证的原因是根据第15/2011号法律《国际刑事合作法》,对一名外国公民实施引渡必须经过两个阶段: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据称,在行政阶段,如果政府决定不接受或不批准引渡正式请求,则该程序可能无效。但若政府表示同意请求国的正式请求,则该程序必须提交至最高法院。
对于阿尔诺弗·特维斯案,政府已宣布对该菲律宾公民执行引渡并将其送回原籍国,但要达到这一阶段,最高法院需根据司法程序作出决定,之后才能将阿尔诺弗·特维斯二世送回菲律宾。
逃犯阿尔诺弗·特维斯二世的辩护律师何塞·西门内斯表示,其当事人来到最高法院是为了在引渡或遣返决定作出前听取其立场。
根据第15/2011号法律《国际刑事合作法》,对某人执行引渡并将其送回原籍国必须经过两个阶段: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他解释,行政程序方面,政府已决定对阿尔诺弗·特维斯二世实施引渡。但要执行引渡,必须经过司法阶段,即在最高法院就此作出决定前听取阿尔诺弗·特维斯二世的意见。
这位私人律师表示,最高法院主审法官尚不能作出决定是否将阿尔诺弗·特维斯二世送回原籍国,因为还需要审查和权衡后才能决定是否对其当事人实施引渡。
“今天最高法院尚未就此作出任何决定,法院仅进行了听证,听取他(阿尔诺弗)是否同意回国。至于此事,我们还有后续阶段,届时我们将就此表明我们的立场。”他通报说。
何塞·西门内斯表示,对于阿尔诺弗·特维斯二世的引渡,最高法院必须仔细审查逃犯的声明以及东帝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例如东帝汶不承认死刑,也不承认终身监禁,东帝汶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东帝汶没有死刑。
“我们还在2003年批准了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这意味着我们不适用死刑,但之后却将该人引渡回原籍国适用死刑,这是一个我们需要审视的矛盾。”他补充说。
“另一个我想在此指出的问题是,不到10年前,在菲律宾有过法外处决,不经司法程序直接针对毒品特定案件处决人。”他表示。
何塞·西门内斯表示,在听证过程中,阿尔诺弗·特维斯的辩护方已向最高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减轻对其当事人的羁押措施。
“今天我们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求,请法院考虑我们的请求,即要求法院减轻对其当事人的羁押措施。目前他处于预防性羁押,法院可以考虑将羁押措施减轻为定期报到。我们已在请求中提出,等待主审法官根据其判断作出决定。”他总结说。
本次听证由独任法官雅辛塔·科雷亚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雅辛托·巴博代表,被告由三名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泽齐托·席尔瓦
📌 声明
本文由 AI 自动翻译自东帝汶本地新闻源,仅供在东帝汶的华人参考。 翻译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如需准确信息请点击"查看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