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6年2月6日(TATOLI)—帝力第一审司法法院(TJPID)通过法官弗朗西斯卡·卡布拉尔宣读判决书,判处被告TA15年监禁,罪名是实施性侵犯罪(根据东帝汶《刑法典》第172条和第173条)。
此案发生于2024年11月19日在利基萨市,被告对其亲生女儿NA实施性侵。被告已多次对受害者实施该行为。
被告明知其行为违背受害者的性自主意愿,也知晓该行为违反刑法且应受惩罚,但仍继续实施。
相关新闻:法院对三名性侵案被告采取预防性拘留
为此,检察院指控被告TA为两项竞合犯罪的实施者:性侵犯罪(依据《刑法典》第172条及第173条D款加重情节),并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第07/2010号,2010年7月7日)第2、3条C款及第35条B款。
第172条涉及性侵:通过前述手段维持阴道、肛门或口交,或强迫接受物体插入器官或阴道,处2至10年监禁。
第173条涉及加重情节:若性侵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a) 滥用家庭关系、监护或法定托管产生的权力,或等级、经济或劳动依附关系; b) 利用在监狱、教育、改造机构、医院、临终关怀、收容所、诊所或其他医疗场所的职务或场所; c) 针对无意识或无能力者,特别是因疾病、身体或精神残疾而处于脆弱状态者; d) 受害者未满17周岁,处2至8年监禁(第172条情形)或3至12年监禁(第173条情形)。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规定了刑事方面内容。该法第35条指出,就本法适用而言,以下犯罪视为家庭暴力犯罪: a) 《刑法典》第153、154、155、156条规定的法律类型; b) 第138、139、141、145、146、167、171、172、175、177、178、179条规定的非法类型,且行为中包含本法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
因此,在审判中,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19年监禁,因为法庭呈堂事实充分证明被告确实对其女儿NA实施了性侵。法院合议庭综合考虑后决定判处被告TA15年监禁,因其被证明实施了《东帝汶刑法典》第172、173条规定的性侵犯罪。判决宣读后,被告TA随即被送往贝科拉监狱服刑。
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朱莉娅·查塔里纳
📌 声明
本文由 AI 自动翻译自东帝汶本地新闻源,仅供在东帝汶的华人参考。 翻译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如需准确信息请点击"查看原文"链接。